近日,全国人大就五个新修法案征求意见,其中《治安管理处罚法(修订草案)》最受关注并引发争议。


【资料图】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(修订草案)》最受关注引发争议的原因,是因为其三十四条第二、三条款中称,对在公共场所或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、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,伤害中华民族的服饰、标志的;制作、传播、宣扬、散布,有损中华民族精神,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,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

很多网友和自媒体人纷纷认为,这两条条款的认定,法律概念模糊,立法不够严谨,违法认定不合理,有“口袋罪”的嫌疑。

甚至连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、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、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等多名法学专家都公开持反对意见,建议删除为妥。

对我本人来说,亦是该项条款的坚决反对者之一。理由如下:

一、“有损、伤害民族感情”是一个边界模糊、弹性空间巨大的抽象概念,无法精准定义。

三十四条第二条款中认定,对在公共场所或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、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,伤害中华民族的服饰、标志的予以处罚。问题是,如果说穿着日本军服算是“有损、伤害民族感情”的话,那穿着日本和服算“有损、伤害民族感情”吗?如果穿着日本和服也算“有损、伤害民族感情”的话,穿着西服、阿拉伯等舶来品服饰,算不算“有损、伤害民族感情”呢?

特别要强调的是,大连建日本风情街算不算“有损、伤害民族感情”?

二、涉嫌对言论自由的打压。

宪法上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,但在现实中,因言获罪,因言受处理,因言论被寻衅滋事等事件层不出穷。

特别是对广大自媒体来说,很多作者在撰写一些批评类的文章时,往往会收到一些诸如给境外势力“递刀子”,影响国家形象等评论。

记得前段时间我写了篇《河南7.20洪灾两周年祭:忘记“灾难 人祸”就意味着背叛!》文章,都被帽子叔叔传唤去接受调查,询问我写这篇文章的背后,有没有什么结构在背后支持?

按照这个逻辑,根据现在的条例给我定个“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,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言论”的罪名,跑都跑不掉啊。

三、由于处罚标准模糊,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,容易出现滥权现象,从而为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,并且可能激化警民矛盾,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。

现实生活中,很多人因为言论,因为信访等问题被“寻衅滋事”或拘留或判刑的案例数不胜数,其原因就是“寻衅滋事”这个口袋罪包罗万象,成为有关单位打压“捣乱者”的工具,更会成为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耍流氓的工具。

对于看不惯的人,对于看不惯的事,一个“寻衅滋事”就可以将“提出问题的人”解决掉。

三十四条中的这两个条款,与“寻衅滋事”有着异曲同工之妙。

这样的结果,只会激化警民矛盾,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。

之前,无论是民间,律师圈,法律界都一直在呼吁取消“寻衅滋事”这个口袋罪。

我们为什么要在“寻衅滋事”这个口袋罪尚未取消之际,又增加一个新的口袋罪呢?

四、导致“欲加之罪、何患无辞”泛滥

人们常说,欲加之罪、何患无辞。

具体到三十四条中,由于“有损、伤害民族感情”边界的模糊性,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为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,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。

“有损、伤害民族感情”在法律实践中该如何界定、由谁来界定呢?

由一个管理治安的警察叔叔能说了算吗?

这样的结果,必然会造成某些执法者遵循长官意志抓人、定罪的实际后果,会贻害无穷。

法律是调整人行为的,科学立法更要求立法者永远避免就“精神”和“感情”问题做规定。

如果执法人员可以凭个人偏好和观念信条,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,那么我们距离“欲加之罪、何患无辞”也就不远了。

五、纸面爱国、实则误国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(修订草案)》第三十四条出台的初衷,是要引导、约束广大民众爱国,不要做“有损、伤害民族感情”的事,不要说“有损、伤害民族感情”的话。

但在实际操作中,却极有可能成为权力耍流氓的工具,成为权力打压报复无辜群众的工具,演变成一款新的“口袋罪”。

搞口袋罪不仅不会让社会变得更文明、更进步,反而会极大地扩大执法部门的权力,导致冤家错案频发。我们必须吸取要吸取历史上的惨痛教训。

这样的结果,不仅不利于培养群众的爱国情怀,更有可能助长纵容执法者随意执法,同时刺激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蔓延,最终造成“误国”的后果。

最后,我希望每个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,都能去人大九游会j9娱乐平台官网发表自己的意见。全国人大既然就此征求公众意见,就说明国家立法者尊重民意。只要公众反对的多,第三十四条就有删改的可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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