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现行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颁布于2005年,距今已有18年了,终于在今年,迎来了首次大修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前几天,草案刚刚提请人大委员会审议,目前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作为一名刑辩律师,为什么如此关注这部行政法的动态呢?

有学者做过统计,有一半以上的治安违法行为,在性质上,跟刑法的犯罪行为是一致的,区别只是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。

比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9条规定,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,要处拘留和罚款。这些行为,严重一点,就会构成犯罪,刑法里也有相应罪名去打击。

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,素有“小刑法”之称,很多理论都可以通用。

而这次修法,我最关注的,就是“增设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险条款”的问题。

据媒体报道,草案送审之后,有多位委员,建议增加“对于因正当防卫、紧急避险等造成损害的,不属于违法行为,不予处罚”等内容。

很明显,这条建议,是针对这两年一些争议现象提出的。

比如今年5月的“高铁互殴案”

女孩高铁上制止熊孩子吵闹,反被对方家长辱骂、扇耳光,气不过还了一下手,结果警方来了,判定双方互殴,都进行了处罚。

还有之前湖南益阳快递店主挨打事件。

一个男子喝酒喝醉了,到快递代收点故意找茬,殴打店主。店主从头到尾不敢还手,默默忍受,最后被脑震荡。事后,店主解释说,自己家庭负担很重,担心还手后被定性成互殴,会失去经济来源。

这样的事情,每次都会引起举国热议——老实人保护自己,就被定性互殴,难道“打不还手”,就是我们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吗?

其实啊,警方这种处理是有缘由的。

二三十年以前,我国的治安状况远没有现在良好,车匪、路霸横行,村与村之间的械斗不断,很多出租车司机出门,后备箱都要自备一套管制刀具。人们的生活普遍没有安全感。

究其原因,就是因为很多人,好勇斗狠,因为一点小事,从口头争执升级到拳脚相加,甚至不惜动刀动枪,最后酿成恶性暴力案件。

为了控制住这种暴力蔓延的倾向,我们就广泛使用“互殴”认定。

鼓励大家碰到问题,赶快报警,让警察来处理。如果你私自还手,激化矛盾,暴力升级,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,那么双方就都要受处理。

这是我们要严格采用“互殴”的历史原因。

但是呢,随着我国治安管理情况的改善,我国已经成为公认的“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”之一。

现在的群众,素质普遍很高。

绝大多数普通人,都是被迫卷入纠纷,而不是主动挑起矛盾。

面对那些无理取闹、故意找茬的挑事者,普通人只会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动手还击。

如果不分青红皂白,只要双方都动手,就“各打五十大板”,那只会让好人受欺负、坏人更猖狂。

前两年,随着昆山龙哥案和于欢辱母杀人案引起举国热议,我们刑法上的“正当防卫”条款已经被激活。

尤其是今年3月,最高法和公安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,明确提出,要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或互殴型故意伤害。因琐事发生争执,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,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,或者一方先动手,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伤害,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,一般应当认定正当防卫。

这种立法精神,就很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,也更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。

如果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,真的能增设正当防卫条款,那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又一大进步。

官方一直强调,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、每一个执法决定、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。

那么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,就是一个很好的机会。毕竟,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相关的,就是这些鸡毛蒜皮的治安违法案件。

这些案子虽然小,但其中的是非曲直与公平正义,同样重要。法,不能向不法让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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